(2015)宾法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2015)宾法执异字第1号陆鼎伟等20人申请执行覃延平等3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鼎伟,韦秀强,覃明学,韦正军,郑作群,刘芳兴,黄文健,蒙世梦,丁善冠,覃祖欢,谭经才,谭得福,陆呈文,丁政来,丁政朝,丁政强,丁善祥,黄仕敏,黄仕平,覃延平,陈杰辉,黄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异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陆鼎伟。申请执行人韦秀强。申请执行人覃明学。申请执行人韦正军。申请执行人郑作群。申请执行人刘芳兴。申请执行人黄文健。申请执行人蒙世梦。申请执行人丁善冠。申请执行人覃祖欢。申请执行人谭经才。申请执行人谭得福。申请执行人陆呈文。申请执行人丁政来。申请执行人丁政朝。申请执行人丁政强。申请执行人丁善祥。申请执行人黄仕敏。申请执行人黄仕平。委托代理人丁政朝。委托代理人覃祖欢。被执行人覃延平。被执行人陈杰辉。被执行人黄文洪。案外人黄修成。案外人廖娇凤。委托代理人廖娇凤。本院在执行陆鼎伟等人申请执行覃延平、陈杰辉、黄文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外人黄修成、廖娇凤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宾阳县黎塘镇中营路一里29号房屋属于其所有,本院查封该房屋有误,应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2015年1月13日案外人黄修成、廖娇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黄修成、廖娇凤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黄修成、廖娇凤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