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钱正与王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钱正;王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执字第1789号申请执行人钱正,女,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王玮,女,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玮相关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