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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黄艳琼诉林国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琼,林国兴,肖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黄艳琼,女,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高街25号3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7105290022。委托代理人:曾爱兰,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兴,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肖白玉,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琼诉被告林国兴、肖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9元减半收取5319.50元,由原告黄艳琼负担。审��判长杨新审 判 员  朱桂发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