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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6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中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国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一处、中国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一处,中国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937号原告河南中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勇,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一处负责人王卫东,该一处处长。被告中国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家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英,建安一处职工。委托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河南中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国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一处、中国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孟迎春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