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苏金牛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国兴与朱国兴、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牛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国兴,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江苏金牛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新村村26号。代表人徐爱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太巧,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兴。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益路188号广益行政大厦13楼(1302-1318、1301-1323)。代表人叶新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水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潇潇,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牛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兴、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牛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国兴、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9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江苏金牛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