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桂芝、程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王桂芝,程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桂芝,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程兰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芝、程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