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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桂芝、程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王桂芝,程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桂芝,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程兰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桂芝、程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福禄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