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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7号原告:孙某,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殷某,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呢,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男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