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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潘庆海与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庆海,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潘庆海。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施庆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庆海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及房产已另案处置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