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34号原告:高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州区。被告:付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萍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