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民初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4301号原告:薛某甲。委托代理人郑世锋、钱晓荣,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彭如安、喻宏伟,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薛某甲为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郑世锋、被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如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通过网络QQ相识,2008年正月,被告来瑞安找到原告并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薛某乙,现随原��父母及被告一同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了解不深,夫妻感情基础不稳固,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及被告与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发生多次争吵。2008年原、被告共同前往广州市打工,2011年至2013年双方在广州市经营汽车配件店,后因生意亏损,欠外债15万余元,于2013年年底结业。歇业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开始分居,原告前往其在云南的表弟处打工,被告则带女儿回瑞安生活。2014年11月份,原告因与被告在微信中已谈妥离婚事宜,故原告欲回来协议离婚,后被告反悔,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至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现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薛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3、依法判令被告对��同债务15万元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原告薛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婚生女的出生时间。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短信内容,证明被告也是同意离婚的情况。被告肖某辩称:双方是于2005年通过QQ认识,同居、结婚、生育子女的时间都是正确的。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有深厚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好。原被告虽然异地居住但是因为原告在外经商被告在家里抚养孩子,并非法律上规定的分居,请法庭驳回原告离婚诉请。若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薛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因为婚生女薛某乙出生至今一直由被告抚养,且原告婚后有不轨行为,从生活习惯上来讲婚生女薛某乙也由被告抚养为宜。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和共同财产,若法院判决离婚,因原告本身存在过错,由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经济补偿。2009年生育孩子后,被告做了接扎手术,婚生女薛某乙一直由被告在瑞安抚养,至于原告后面陈述的双方感情不合是原告谎言,不属实,原告自己生活不轨多次被被告发现导致双方争吵。原告2013年在广州经营的汽配厂,2013年底结束后,店里的汽车和部件变卖后有8万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4、被告出院记录,证明被告已做绝育手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3只是图片,无法反应是否属于被告本人,该短信内容亦无法真实反映被告是否真的同意与原告离婚,三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又予以否认,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于证据4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4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原、被告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薛某乙,现随原告父母及被告一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确立夫妻关系后,育有一女,双方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虽因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本���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林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缪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