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任某某,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牟某某,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漫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被告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后因被告患病,夫妻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夫妻仍未来往。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牟某某辩称,原、被告认识恋爱时间较长,双方婚姻基础好,原告明知被告患病仍与被告举行结婚典礼,故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牟某某于2006年在重庆轨道交通公司工作时认识恋爱,2012年9月登记结婚。2012年11月被告在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确诊患左乳腺癌,同年11月4日双方举办了结婚典礼,11月6日被告在大坪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直到2013年2月18日化疗后出院。后被告回到娘家由其父、母亲照顾。被告患病后,原告未承担被告的医疗费。原告于2013年12月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各持己见,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2014)巴法民初字地00100号判决书、被告患病的诊断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患病治疗,致使夫妻相处时间甚少是事实。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的丈夫,在被告患病期间,应多关心体贴被告,以便被告能尽快康复。现原告提出离婚请求,不利于被告的治疗及身心健康。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宝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