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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执字第005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青松与肖应、徐新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青松,肖应,徐新梅,冯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执字第00524-5号申请执行人朱青松。被执行人肖应。被执行人徐新梅。被执行人冯金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依法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应、徐新梅、冯金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6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彬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郑正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