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177、5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苏凤连与深圳市中央大厨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凤连,洪迎生,深圳市中央大厨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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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177、5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凤连。(517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迎生。(517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央大厨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一枫,董事长。上诉人苏凤连、洪迎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央大厨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16、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凤连、洪迎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凤连、洪迎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凤连、洪迎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每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苏凤连、洪迎生各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炬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巍 ( 兼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