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执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吴开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勇,孙兴春,刘丙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368-5号申请执行人吴开勇。被执行人孙兴春。被执行人刘丙廷,在泗水县文化路0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开勇与被执行人孙兴春、刘丙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泗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