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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执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吴开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勇,孙兴春,刘丙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368-5号申请执行人吴开勇。被执行人孙兴春。被执行人刘丙廷,在泗水县文化路0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开勇与被执行人孙兴春、刘丙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泗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