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吴洪才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118号被执行人吴洪才,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吴洪才罚金一案,本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