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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吴洪才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118号被执行人吴洪才,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吴洪才罚金一案,本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