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柏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柏平,哈尔滨市阿城金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48号申请���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346号。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文,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宏伟,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刘柏平,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金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马仁,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柏平、哈尔滨市阿城金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