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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北雁与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北雁,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55-1号申请执行人张北雁,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翔,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北雁与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张北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687.07元并办理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06号桐树湾小区第3幢1单元21层12104号房屋权属证书需要执行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执行费250元被执行人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益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2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