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丁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丁某,女,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钱某,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