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陈少维与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维,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陈少维,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3日,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秦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2日,大学文化。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1000元。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陈少维与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伟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韩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