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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南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庆法与吴伟平、葛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法,吴伟平,葛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溧南民初字第969号原告杨庆法。被告吴伟平。被告葛丽娟。原告杨庆法诉被告吴伟平、葛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庆法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伟平、葛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办厂急需要资金,于2011年元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可随时归还,自2013年7月份起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未能还款。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吴伟平、葛丽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元月31日,被告吴伟平办厂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庆法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吴伟平2011.元.31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遂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陈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伟平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对此,被告应予偿还。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伟平、葛丽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庆法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于递交上诉状副本后7日内向该院(帐户名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80×××63,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 判 长  陈小新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人民陪审员  彭秋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