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6日生。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生。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未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通知原告并充分释明后,原告亦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立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