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中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郑忠与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忠,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中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郑忠,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马正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忠与被执行人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鹤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忠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忠于2014年12月28日以判决标的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终止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鹤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保军审 判 员 冯保勇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