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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徐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