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徐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