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商初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坊子区邮政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邮政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商初字第856-1号原告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坊子区邮政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邮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2元,减半收取2626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920元两项共计4546元由原告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玉审 判 员 汤婷婷人民陪审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