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刚奎与被执行人程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钢奎,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韩钢奎,男。被执行人程文,男。申请执行人韩钢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3)绥商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程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钢奎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3)绥商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