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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耦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张开成、张海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张开成,张海香,许祥芝,徐亚芹,曹恒玉,左克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礼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琳,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成,农民。被告张海香,农民。被告许祥芝,农民。被告徐亚芹,农民。被告曹恒玉,农民。被告左克梅,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诉被告张开成、张海香、许祥芝、徐亚芹、曹恒玉、左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兆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