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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希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霞,北京市东旭永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王希霞,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旭永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旭花园特区93号。法定代表人王希霞,总经理。被执行人鲜艳,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西民初字第247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鲜艳名下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鲜艳应负担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鲜艳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