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若朋申与杨立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刘若朋,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立强,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关于刘若朋申请执行杨立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县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立强的银行存款2,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