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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钟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