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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黄荣斌与夏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荣斌;夏世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都潘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黄荣斌,居民。 被告夏世权,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斌与被告夏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荣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荣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荣斌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