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潘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黄荣斌与夏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荣斌;夏世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都潘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黄荣斌,居民。 被告夏世权,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斌与被告夏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荣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荣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荣斌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