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姚淑娟诉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淑娟,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巩行初字第1号原告姚淑娟,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张丰海,局长。原告姚淑娟诉被告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淑娟于2015年1月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姚淑娟承担。审 判 长 姚光辉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