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潍坊市开发区新城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军分区潍坊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开发区新城门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军分区潍坊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潍坊市开发区新城门窗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军分区潍坊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开发区新城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军分区潍坊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8726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7268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