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狮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铜陵县马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马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6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马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城关镇马冲村。组织机构代码15126792-5。法定代表人:冯小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北段951号创业园25栋2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4325-1。法定代表人:王学姗,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铜陵县马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有生产设备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铜陵海陵门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铝合金切割机、塑钢切割机、塑钢焊结机、打胶机、真空玻璃机等机器设备若干台。二、查封期限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