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郑玉志与郑桂东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玉志,郑桂东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玉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桂东。委托代理人李学娟。上诉人郑玉志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桂东、郑玉志双方系父子关系。因原居住房屋被动迁,郑桂东及其他子女安置获得本市南塘浜路XXX弄XXX号XXX室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郑桂东为该房的承租人;郑玉志安置获得本市南塘浜路XXX弄XXX号XXX室公房,郑玉志为该房承租人。2005年2月15日,郑桂东、郑玉志双方为郑玉志及儿子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事宜达成协议,约定郑玉志及儿子户籍由本市南塘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迁入系争房屋后,不居住和堆放物品,郑玉志夫妇不得离婚,共同负担儿子的生活费用。协议签署后,郑玉志及儿子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2007年6月,郑玉志与妻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承租的本市南塘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女方居住使用。2012年6月,郑玉志未经同意,即携物品强行入住于系争房屋。因郑玉志的入住,致使双方矛盾不断,郑桂东多次要求郑玉志搬离,郑玉志以其户籍所在即享有居住权为由而拒绝。郑桂东经多次交涉未果。2014年3月,郑桂东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郑玉志立即从系争房屋迁出,迁入本市南塘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原审审理中,郑玉志于2014年8月将本市南塘浜路XXX弄XXX号XXX室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其前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桂东、郑玉志双方因房屋动迁分别获得安置房源,双方对房屋的居住权应以安置房源为准。郑玉志为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与郑桂东达成协议,明确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现郑玉志违反协议约定,与妻子协议离婚,自愿放弃对承租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其应当自行解决居住事宜。虽郑玉志提供一份协议书以证明其入住系争房屋是经郑桂东同意,但郑桂东以该协议书上其签名与其习惯不符,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即使当时郑桂东根据郑玉志提出的居住缘由,同意郑玉志居住系争房屋,也不表明郑玉志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现郑玉志以户籍在系争房屋即享有居住权为由,占用郑桂东承租的房屋,郑玉志之行为显属不当,其占用系争房屋给郑桂东及其他同住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应当予以排除。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郑玉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携所属物品从本市南塘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迁出。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郑玉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户口迁入并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将近10年,当时户口迁入时,郑桂东表示同意。现在郑玉志他处无房,对系争房屋应享有居住权。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郑桂东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郑桂东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郑玉志表示,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是郑桂东的意思表示,郑桂东本人对此全然不知,请法院重新认定。郑玉志为此提供了2014年10月17日郑桂东签名的《证明》一份。郑桂东代理人李学娟对此不予认可。郑玉志及郑桂东代理人李学娟均当庭表态,郑桂东本人如亲自向法院陈述意见,双方均对该意见表示接受。为更好的查明事实,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至郑桂东居住地所辖南塘居委会当面询问郑桂东本人,在场人员有郑玉志及郑桂东代理人李学娟。郑桂东当庭提交一份其亲笔书写的《说明》,内容大致为:郑玉志有一天乘二儿子及儿媳不在家,给了他200元钱叫其在《证明》上签字,《证明》上的内容看不懂。郑桂东明确告诉本院,其清楚诉讼一事,不想让郑玉志居住系争房屋。本院另查明,原审审理中,郑桂东本人曾到庭表示,起诉状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是其本人要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经过原审法院询问及本院再次核实,本次诉讼确系郑桂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郑玉志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已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其并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现其居住在系争房屋搭建的天井内,对郑桂东的正常居住造成妨害,郑桂东有权行使权利,要求郑玉志迁出系争房屋。本院亦赞同原审法院对于另一份协议书之观点,郑玉志以此为由主张居住权,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郑玉志的上诉请求,法律及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郑玉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康威代理审判员 俞 璐代理审判员 徐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凤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