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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竹山盛达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谢从礼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竹山盛达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谢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07号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6410059-7。法定代表人黄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竹山盛达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韩溪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从礼,该公司经理。被告谢从礼,男,生于1979年1月3日,汉族,系竹山盛达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韩溪河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90103201X。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竹山盛达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谢从礼独资)、谢从礼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竹山盛达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谢从礼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溪河村4组循环工业园内由原告承建的钢结构厂房2栋(约8288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竹山盛达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谢从礼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韩溪河村4组循环工业园内由原告承建的钢结构厂房2栋(约8288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由原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看管,但不得损毁、出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康东审判员  刘东辉审判员  吕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