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学彬与贺小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彬,贺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彬。被告贺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彬与被告贺某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彬负担。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