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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学彬与贺小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彬,贺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彬。被告贺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彬与被告贺某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彬负担。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