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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终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蒋怡仁与蒋家君、镇江市丹徒区君威机电配件厂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家君,蒋怡仁,镇江市丹徒区君威机电配件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1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家君。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怡仁。委托代理人黄继强,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君威机电配件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蒋家村。投资人蒋家君,该厂负责人。上诉人蒋家君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 甦审 判 员  李书文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春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