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孟波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波,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孟波。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波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劳人仲案(2013)0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荣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