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吴延忠与胡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忠,胡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吴延忠,男,193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胡万学,女,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延忠与被告胡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延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吴延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吴延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