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得成诉被告刘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志宏审 判 员 刘艾薇人民陪审员 付学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