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倪国庆与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庆,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44号原告:倪国庆,桂林市塑料彩色印刷包装厂厂长。被告:强华,桂林市桂强汽车修理美容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宇,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