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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戴建德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建德。上诉人戴建德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补充的新证据能够证明是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了强拆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建德因认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戴建德提供的证据不能指明具体参与拆迁的人员系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人员,不能证明强拆的具体行为系该委员会实施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后,上诉人在提起上诉过程中又补充提交了长沙高新区航天城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机构人员表、航天城项目拆迁工作进度表、关于航天城扫尾项目强制拆违及腾地行动(第三批)的实施方案、致航天城项目拆迁户的公开信等相关证据材料,已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故依法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