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沟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职员,住北镇市。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文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5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在婚后的生活当中,原、被告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双方已经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建立一个家庭不容易,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于2011年5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处了一段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在婚后生活中时偶矛盾产生,但只要双方能够互相信任,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文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