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解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362号原告解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间未到,原告遂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