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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解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362号原告解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间未到,原告遂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