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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5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雅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黄兴玉,熊思芝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雅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黄兴玉,谭昌玉,熊思芝,郭定超,张志容,杨九明,范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496号原告重庆雅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苦竹坝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206-6。法定代表人张兴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林,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兴玉,女,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谭昌玉,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熊思芝,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郭定超,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志容,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九明,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范清,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雅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黄兴玉、谭昌玉、熊思芝、郭定超、张志容、杨九明、范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雅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雅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雅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雅丰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