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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8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建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琴,周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8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琴。被执行人周婵。申请执行人王建琴与被执行人周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栖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62×××39账户存900元,0303370686606768480账户存款10000元,0303370686606961122账户存款10000元,0303370686607058118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春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