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原告吕某与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宇光、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要求被告彭某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为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吕某举出如下证据:2013年8月22日债务人秦传军向原告吕某出具的40000元欠条一份,被告彭某作为担保人并签字。被告彭某辩称,秦传军欠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由我担保是事实,我现在家庭困难,打算每月20日前偿还1000元至清偿之日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债务人秦传军向原告吕某借款40000元,并由秦传军给原告吕某出具借款条据一份,同时注明借款利率为0.012%,被告彭某对秦传军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逾期后,原告吕某多次找被告彭某索要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人秦传军向原告吕某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吕某要求被告彭某承担保证担保的连带偿还义务,被告彭某无异议,双方并对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达成偿还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某在保证范围内偿还债务人秦传军欠原告吕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照双方约定0.012%利率计息)。被告彭某于2015年3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1000元至清偿之日止。上述还款若一期到期未偿付即视为全部到期。若被告彭某履行偿还本金40000元义务,原告吕某自愿放弃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如果被告彭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被告彭某应按照双方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