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25岁,住焦作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许立奇,焦作市中站区李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某某,女,汉族,24岁,住焦作市高新区。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王惠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莉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