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三刑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刑执字第00180号罪犯陈军,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老河口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0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陈军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0.3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98%以上。该犯先后获得记功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自2030年10月15日起至2038年10月14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惠欣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董晓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廷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