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8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高凤读与丛玉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读,丛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871-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读,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丛玉虎,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高凤读与被执行人丛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成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丛玉虎向高凤读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支付高凤读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丛玉虎交付10050元,此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成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丛玉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